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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浦江县房屋征迁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金华楼市动态2023-08-09 08:49:29来自浙江省

为进一步加快浦江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拓宽浦江县房屋征迁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关于在房屋征收中鼓励使用房票的通知》(金市建〔2022〕166号)文件相关精神,结合浦江县实际情况,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完成了《浦江县房屋征迁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8月9日至9月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浦江县月泉东路66号 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26065487@qq.com

联系人:陈国松,联系电话:0579-89385769。

附件:浦江县房屋征迁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浦江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拓宽我县房屋征迁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关于在房屋征收中鼓励使用房票的通知》(金市建〔2022〕166号)文件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实施开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以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项目。本办法所称房票即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为实行市场化安置发放的,用于被征收人在特定期限和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商品房、兑付购房费用的一种记名凭证。

二、房票票面金额计算规则

(一)房票票面金额即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金额,包括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房票安置政策性补助,两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二)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即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含装饰装潢价值、附属物价值)。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权益金额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含装修装潢价值、附属物价值);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结合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价值特性,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包括以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评估的房屋价值、按公寓式安置政策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值(需扣除应缴纳的安置房结算房款)。(三)房票安置政策性补助标准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结合房屋征迁项目实际情况,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具体明确,但补助标准不得高于补偿安置权益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四)搬迁费、移机费、临时安置费以及签约腾空奖励等不得计入房票票面金额、不得载于票面,应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被征收人,帮助其及时腾空搬迁并顺利周转过渡。

三、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权利人为被征收人,即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除房票权利人外,房票使用人限定在权利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范围内。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二)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房票权利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补助。放弃房票安置后按何种安置方式、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具体在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三)使用房票购房的,房票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应全额支付购房款。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超出部分由房票权利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四)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按使用比例(购房款÷房票票面金额)结算房票安置政策性补助金额。被征收人可申请换发余额部分房票,或申请领取货币。申请领取货币的,不得享受余额部分房票安置政策性补助。购房款不含购房相关规费、税费。房票票面金额使用比例合计超过百分之九十的(含本数),余额部分,同等享受房票安置政策性补助。(五)除房票权利人本人外,其他使用人持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应依法足额缴纳购房相关规费、税费。

四、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一)原则由征收部门负责房票的核发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部门委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房票的申领、登记、发放、结算和补发等具体工作。部分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项目,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乡镇人民政府不经征收部门委托,可以直接负责房票的核发工作。(二)房票核发使用流程:1.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腾空搬迁,领取腾空单和房票;3.被征收人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房源中自主选择购买安置房,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4.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三)房票结算流程:1.被征收人持签注后的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房票;征收实施单位收齐房票结算材料后,应递交县财政部门,申请房票结算资金划转拨付。2.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末汇总当季房票结算资金划拨申请,统计当季应拨付金额,并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天起30日内将应付资金拨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3.征收实施单位应认真核对资金划入账户,对于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将全部应付资金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四)当房票票面金额高于购房款时,被征收人在申请拨付购房资金的同时,应申请换发余额部分房票。房票核发人按照原房票票面金额与实际购房金额之差核发新的房票,并在新票票面对原房票使用日期、使用金额、新房票换发日期等进行标注。新房票签发日期仍按原房票核发日期签注。(五)房票遗失的,房票权利人应及时向房票核发单位申报挂失,并在“今日浦江”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公告三十日后,可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补发。

五、房源筹措

(一)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县建设局签订安置房源供应协约,协议中具体约定用于房票安置的房源范围、房票结算期限以及结算方式,由县建设局发布信息,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二)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楼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六、监督管理

(一)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并由县建设局向社会公布,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其他

(一)实施房票安置后,新实施的房屋征迁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二)房票核发后,退回货币安置,未使用期间的补偿安置权益金额,按核发房票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间,不满15日按半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三)房票核发后,未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期限内购房使用的,房票到期之日起7日内,经房票权利人书面申请,可延长房票使用期限一次,延长使用期限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的使用期限内,房票票面金额不计息。(四)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过渡期按六个月计算。(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二年。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8月8日

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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