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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发布

金华楼市动态2024-03-25 08:58:01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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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婺政征补〔2024〕第3号

征收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胡余仙,区长。

被征收人:吴卫金,男,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昆溪社区下昆溪外乌门,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419xxxxxxxxxx。

因双溪西路片区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作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婺区政发〔2023〕16号),决定对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金华开发区双溪西路片区更新指挥部。经浙江省金华市正信公证处公证,依法于2023年8月5日通过抽签选定金华市正大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金华市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华盛兴伟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体为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截至2023年10月2日,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征收范围内签约率已达到80%以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征收程序可依法依规执行。

经查,被征收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高畈路33号北幢3-401室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房产所有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305974号”,证载建筑面积87.15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在金华经济开发区江南工贸实业总公司名下未分割,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商服用地

经金华市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979699元,附属用房评估价值20976元,合计2000675元。该评估报告于2023年11月30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要求被征收人在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高畈路33号北幢3-401室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212742.5元。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合计2000675元(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1979699元、附属用房价值补偿20976元)。

2.搬家费补偿2000元。

3.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210067.5元(包括评估奖10000元、货币补偿奖励200067.5元)。

如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被征收房屋的,210067.5元不予奖励,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金额为2002675元。

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固定设施补偿费待被征收房屋具备入户条件时另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全部存储于本次征收补偿款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后,凭补偿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婺政征补〔2024〕第4号

征收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胡余仙,区长。

被征收人:张海森,男,汉族,1959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高畈街3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0219xxxxxxxxxx。  

因双溪西路片区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作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婺区政发〔2023〕16号),决定对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金华开发区双溪西路片区更新指挥部。经浙江省金华市正信公证处公证,依法于2023年8月5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选定金华市正大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金华市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华盛兴伟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体为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截至2023年10月2日,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率已达到80%以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征收程序可依法依规执行。

经查,被征收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高畈路33号第1-3层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被征收房屋系被征收人通过人民法院自金华市婺城区工贸区管理委员会拍卖取得,房产证至今登记在金华市婺城区工贸区管理委员会名下,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39.6平方米,用途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在金华经济开发区江南工贸实业总公司名下未分割,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商服用地

经金华市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925597元、装饰装修评估价值65299元,合计2990896元。该评估报告于2023年9月30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要求被征收人在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高畈路33号第1-3层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303854元。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合计2990896元(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2925597元、装饰装修价值补偿65299元)。

2.搬家费补偿2158.4元。

3.固定设施补偿费1710元(包括自来水“一户一表”补偿费700元、电“一户一表”补偿费700元、空调挂机移机补偿310元)。

4.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309089.6元(包括评估奖10000元、货币补偿奖励299089.6元)。

如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被征收房屋的,309089.6元不予奖励,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金额为2994764.4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全部存储于本次征收补偿款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后,凭补偿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来源:金华婺城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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