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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住房租赁和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金华楼市动态2023-09-11 08:54:10来自浙江省

义乌市住房租赁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住房租赁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行为,严肃查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和房地产中介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住房租赁和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省建设厅等6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浙建房函〔2020〕131号)《省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建房〔2021〕51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有效遏制住房租赁房地产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治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群众信访投诉显著减少,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二、整治重点及分工

重点查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无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建设局)

(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

(三)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未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存在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未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未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未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市场监管局、建设局)

(四)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局、建设局)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义乌银保监组、人行义乌市支行、建设局)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税务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

(七)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局)

(八)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义乌银保监组、人行义乌市支行、建设局)

(九)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及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义乌银保监组、公安局、人行义乌市支行、建设局)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建设局、行政执法局、自规局)

(十一)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房地产交易合同诈骗行为。(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建设局)

(十二)网络信息平台对房源发布主体(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房屋出卖人、出租人)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网信办、建设局)

(十三)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克扣租金押金。(建设局)

(十四)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公安局、建设局)

(十五)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义乌银保监组、人行义乌市支行、建设局)

(十六)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公安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十七)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建设局、义乌银保监组、人行义乌市支行)

(十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未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建设局、网信办)

(十九)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网信办)

(二十)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出租人或承租人擅自拆改出租(承租)房屋,改变用途。(自规局)

(二十一)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出租人未按规定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建设局)

(二十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出租人违反规定分割居室、出租非居住空间,违反面积和人数要求出租居住房屋。(公安局、建设局)

(二十三)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出租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出租房屋。(消防救援支队、建设局)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自规局)

三、时间安排

本次住房租赁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分四个阶段:

(一)成立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组阶段(8月18日—8月22日)。由建设局牵头成立网信办、信访局、公安局、自规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义乌银保监组、人行义乌市支行、消防救援支队、税务局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组,各部门选派联络员,落实本方案各项治理任务。

(二)自查阶段(8月23日—8月25日)。召开全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大会,重点宣传本次住房租赁和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并督促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自查。

(三)检查阶段一(8月26日—9月10日)。由建设局组织五个小组共十人,对全市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台账。

(四)检查阶段二(9月11日—9月30日)。工作组的各部门根据整治重点及分工,组成检查组对全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全面检查,严肃查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征集线索。

(五)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工作组各部门要及时上报本次住房租赁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的有关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由建设局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梳理一批违法典型案例,通过公开曝光、通报等方式,加强工作成果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组,各部门应明确联络员,认真落实本方案各项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摸清底数,聚焦重点,压实市场主体责任,推动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三)强化督导检查。对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情况以及信访矛盾纠纷多的区域开展重点检查督导,确保解决真问题、真解决问题,促进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治理的原则,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定期公布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工作成果,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切实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群众满意度。

来源: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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