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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购房财政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华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市区实行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的通知》(金促房办发〔202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了《金华市区购房财政补贴申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6日
金华市区购房财政补贴申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金华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市区实行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的通知》(金促房办发〔2022〕4号),制定本办法。
(一)购房人为自然人;
(二)房地产企业在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全域,下同)范围内开发的商品住房,不包括安置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在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新建商品住宅合同网签备案。
第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补贴,合同成交额以购房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为准。
第四条 为方便购房人申领补贴,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交易区设立受理窗口,购房人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到窗口填报《金华市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有效银行卡(存折)、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办理申领补贴手续。
第五条 补贴申领日期截止2026年6月10日,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六条 专窗经办人员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将相关资料汇总成册,制作《金华市区购房财政补贴发放审核汇总表》(附件2),由金华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后送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审,按照规定的拨款程序,经公示后每月将补贴款拨付到位。
第七条 申请补贴的购房人必须保证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如有虚假,经核查属实的,追回已拨付的补贴款,列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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