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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又一个房屋征收方案发布,涉及两地!

金华楼市动态2025-07-08 08:52:32来自浙江省

7月7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30国道婺城长山至琅琊段改建工程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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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国道婺城长山至琅琊段改建工程

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确保330国道婺城长山至琅琊段改建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集体和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相关乡镇的实际,参照和实施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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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及房屋征收范围、工作主体及时间安排

1.土地及房屋征收范围:原则上按征收红线确定,土地征收以村集体为单位,房屋征收(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

2.征收实施主体:琅琊镇人民政府、长山乡人民政府(征收人)。

3.工作时间安排: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征收人按时支付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腾空交付土地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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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农户和被征收人,自征收预公告公布之日起:

1.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2.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割、租赁、抵押等。

3.以征收预公告公布之日为安置人口的截止日期。

4.农户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预公告公布之日后擅自进行的苗木种植、建设、装修等,不予补偿。

三、土地征收政策补偿依据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金政办发〔2023〕60号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依据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金政办发〔2021〕24号文件执行。

五、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一)文件依据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金政办发〔2022〕25号文件执行。

(二)征收调查

委托有资质单位会同镇政府和村集体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登记与核实,并编制清册。

(三)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合法建筑根据房屋结构、成新率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评估,具体补偿标准:

1.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按照金市建〔2021〕210号文件标准执行;

2.房前屋后构筑物(水电、管线等)、附属设施(围墙、水井、水泥地等)和装修按评估价格补偿。

六、人口计算及安置户宅基地确定

根据婺区政办〔2024〕2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确认原则

(一)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率及装修情况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预公告》公告之日。

(二)房屋补偿面积和宅基地面积确定原则

1.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合法建筑面积的,以该有效权属资料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确定房屋补偿面积和宅基地面积;

2.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未载明合法建筑面积,但载明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层次的,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层次计算房屋补偿面积,宅基地面积按载明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3.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的,以有效建筑审批资料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批准的建筑层次计算房屋补偿面积,宅基地面积按有效建房审批资料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4.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或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已建房,但未办理有效权属资料的,由实施单位会同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婺城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处理。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5.房屋认定,按土地证、建房审批件认定,三层或四层以下部分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具体按资规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有土地使用证,但房屋已翻建的,按限额认定,无证建筑,按限额认定。

八、征收安置方式

采取一户一宅异地宅基地安置和货币安置补偿两种方式。

(一)一户一宅异地宅基地安置方式

征收安置地块按照村庄统一规划选址确定,由征收人予以落实,并按征收安置协议的安置面积予以确权、办证。

1.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安排宅基地。安置房层高按照婺区政办〔2024〕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层高立面,统一监督管理,分户自行建造。征收安置户应以户为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具体由征收人负责落实。

2.基础费用。征收人负责征收安置户房屋基础施工至地坪标高±00(含地梁),各被征收人需按230元/㎡承担相应的基础费用,超出部分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3.配套设施费。包括道路、自来水、强电、弱电、排污、绿化及其他规划设计要求的相关配套设施费等的建设费用,按实际安置宅基地面积1400元/㎡由征收人负责实施,资金由业主单位方拨付给相关乡镇。

4.安置地块补偿。土地参照金政办发〔2023〕60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地表附属物参照金政办发〔2021〕24号文件执行。

(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按现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

九、过渡费及搬迁补助费标准

被征收人的临时周转用房,均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费及搬迁补助费标准为:

1.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一户一宅异地安置方式”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搬迁腾空之月起至落实安置地块基础之月止再加10个月计算;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先预发1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协议拆除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选择货币安置的,不计算过渡补助费。

2.搬家补助费:被征收人住宅合法建筑面积在100㎡(含100㎡)以下的,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补助;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以上的,在每户2000元的基础上,每超1㎡增加8元。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搬家补助费按一次计算,选择一户一宅异地安置方式的,搬家补助费按二次计算。

3.电视、电话、宽带移装补偿费:每路补偿108元。

4.水、电表设施补偿费:

(1)拆除住宅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装水“一户一表”的,凭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拆迁一户一表证明”按700元/户补偿。

(2)拆除住宅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装电“一户一表”的,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安装的,凭用电管理所出具的“拆迁一户一表证明”,补偿700元;2018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不予以补偿。

(3)动力电按有资质评估单位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5.空调移机费:①柜机:550元/台;②挂机350元/台。

6.热水器拆装补偿费:按1000元/台补偿,空气能热水器900元/台,电热水器210元/台。

7.管道燃气(液化气)补偿费:管道燃气(液化气)在2020年1月1日以前安装的,补偿2500元/户,2020年1月1日后安装的补偿1500元/户。

8.住宅改商业房: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还在依法经营的,被征收人要求将被征收房屋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应在征收调查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有效纳税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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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营业时间少于半年(不含)的在重置评估价基础上增加5%。

②营业时间半年(含)—1年(不含)的在重置评估价基础上增加10%。

③营业时间1年(含)—2年(不含)的在重置评估价基础上增加20%。

④营业时间2年(含)以上的在重置评估价基础上增加30%。

十、优惠及奖励政策

1.房屋评估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评估公司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2.房屋签约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00元/㎡予以奖励。

3.房屋腾空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并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电等费用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00元/㎡予以奖励。

4.提前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的被征收人(具体以公告为准)再给予合法建筑面积80元/㎡的奖励。

5.货币安置优惠补偿:对于拆迁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总金额(不含各类补助费、奖励费、装修费等)补偿的基础上,给予增加10%一次性优惠补偿。

十一、款项结算

1.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支付款项。

2.选择一户一宅异地安置方式的:

(1)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10个工作日内,领取征收所涉及的所有款项,并预发10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2)在安置用地(房屋基础)挑选前10天内被征收人交清相关基础费。

十二、涉及安置宅基地少于5户且面积少于500平方的零星安置,由征收人一次性按照800元/㎡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建造,宅基地由村集体提供,配套费按照1400元/㎡补偿给村集体,资金由项目业主方承担。(参照《金华铁路枢纽扩容改造工程项目婺城段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如有涉及城中村改造的,按照金政办发〔2022〕25号文件执行。

十四、房屋拆除为确保安全,被征收人房屋腾空交付征收人后,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损坏、自行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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