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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要对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总体要求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本办法以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为主体内容。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组成部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制定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相关内容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为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执行人),承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发改、公安、财政、资规、建设、农业农村、民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主要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费用的补偿;
3.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被征收房屋宅基地超出可审批限额部分退出的补偿;
6.其他补助及奖励。
(二)本办法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附属设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的厨房、畜舍、花坛、围墙、墙门、庭院内构筑物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征收时按原房屋规划用途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积按照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
被征收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面积情况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宅基地使用面积由征收执行人进行审查,并经公告无异议后依法予以确认。
(四)征收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不予补偿。但经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作出过处罚或处理的,可降一档评估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房屋重置价结合重新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发布之日。重置价由市政府发布。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费用的补偿金额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随机选定需经公证机构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参照当时物价水平合理、适当确定。
有条件安置临时过渡用房的,应向被征收人提供临时过渡用房,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正式安置后,应按双方约定退还临时过渡用房。
(七)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非住宅房屋认定,应以不动产登记的用途或提供的合法文件为依据。
(八)因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或实际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以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人数为准(无社保缴纳记录的按1人核定),按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偿4个月/人。
生产企业的补偿,按照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23〕5号执行。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已经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不予以停产停业补偿。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注册的市场经济主体不予以停产停业补偿。
(九)被征收人经认定的合法现状房屋宅基地面积大于《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25〕6号)(以下简称《建房办法》)可审批限额面积的,超出部分实行有偿退出。
被征收人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用房,能够提供合法不动产权证的,按照权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其宅基地面积;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以及不动产权证未记载面积情况的,其合并计算面积总和未超过《建房办法》可审批宅基地zui高限额面积的,可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合并计算确定其宅基地面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新建农村住宅审批时要求拆除旧宅而未拆除的,按照“一户一宅”旧宅不予认定。
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金额按所在区域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征收安置
点击链接查看完整政策☞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房票实施细则(试行)
为推动有机更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本房票使用范围适用于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房票安置
房票是指征收执行人提供给安置户购置市场化房源的凭证,安置户持房票可在全市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与市政府指定部门签订房票使用协议的房企)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商业用房、车位(车库)、储藏室等。
房票金额为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的房票安置补偿标准量化后的价值。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和不确权的附属用房等价值)可以计入房票金额。其他补偿款不计入房票金额。
安置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的,由实施单位在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发放房票。
房票使用
点击链接查看完整政策☞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实施细则(试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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