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溪征收土地公告兰土征公告字〔2025〕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国务院委托省政府/省政府)于2025年3月7日作出的浙土审〔2025〕53号《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S319义乌至江山公路兰溪灵马公路桥头至婺城交界段改建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下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彭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甘露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石港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费龙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马鞍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8.394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4.5816公顷,建设用地1.5953公顷,未利用地0.1974公顷,林地2.019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兰政发〔2023〕7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具体社保安置人数见《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附后),应在一年以内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25〕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迁建、货币化安置方式,本次征地未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兰溪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5〕53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9-88884571
监督电话:0579-88899137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