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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房屋烂尾,业主果断诉讼停贷!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2024-08-05 20:09:02来自北京市

胜诉案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办案律师:王佳红律师

判决结果:胜诉

01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又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办理购房贷款银行按期足额发放贷款,张女士也一直按月偿还贷款。后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无法交房,甚至房屋烂尾。张女士遂与开发商达成退房协议,约定关于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并向张女士退还已付房款以及该涉案房屋的后续贷款由开发商继续向银行偿还,同时,开发商协助张女士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注销手续。后双方又达成退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了原告办理贷款结清手续的截止日期。上述协议签订后,开发商未能按约履行。张女士要求开发商给付违约金并及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但开发商辩称已无力支付违约金,拒绝履行。


此外,张女士认为与该银行之间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也应当解除。但银行认为张女士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与该借贷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同意解除该借款合同。声称即使解除了借款合同,张女士对贷款银行的偿还义务并未解除,因此,张女士与开发商应当对剩余贷款本息和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无法就相应事宜协商一致,张女士遂委托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办案经过及结果


张女士找到了王佳红律师,王律师先向张女士了解案件经过,再对张女士提供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退房协议以及退房协议补充协议进行细致的研究。王律师指出该《商品房购房合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已经致使《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该担保借款合同也应解除。同时,该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才无法继续履行,且在退房协议中也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剩下的贷款偿还义务由开发商承担,此外,张女士在此期间一直按月偿还贷款,未出现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因此,张女士对剩余贷款本息和提前解除合同的事实无需担责。关于开发商签订退房协议补充协议之后未按约履行的违约事实,理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向张女士赔偿违约金


判决结果:

判令确认开发商与张女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判令银行与张女士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解除;开发商应当协助张女士办理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的退还手续及不动产登记注销手续;该涉案房屋尚欠贷款由开发商承担,由开发商继续向银行偿还;开发商向张女士赔偿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03
金诉说法


1、本案是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开发商房屋烂尾,导致无法交付房屋,在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购房人同样有权利解除银行贷款合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2、本案中,虽然购房人和开发商签署了退房协议,开发商也答应自己偿还购房人的后续银行贷款,但是这种约定对于银行来说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建议购房人在和开发商签署退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和银行同时签署贷款合同解除协议,否则自己依然要承担贷款的还款义务。否则,可能会构成逾期还款的违约事实。


3、当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之后,房地产公司有义务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注销手续和税费的退还手续,所以在诉讼请求设计的时候也需要全面考虑。




排版编辑丨夏悦闻

文案编辑丨王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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