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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近日通知,根据《金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
交存标准为住宅类型多层(不带电梯) 50 元/㎡;多层、高层(带电梯)95元/㎡;独幢别墅、联体排屋80 元/㎡。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专项维修资金仍按原标准交存。施行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新标准交存。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来源:金华市房地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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