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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双溪西路片区房屋征收补偿的公告

金华楼市动态2024-02-28 08:59:25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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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婺政征补〔2024〕第1号征收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法定代表人:胡余仙,区长。被征收人:张海森,男,汉族,1959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高畈街3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0219**********。因双溪西路片区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作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婺区政发〔2023〕16号),决定对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金华开发区双溪西路片区更新指挥部。经浙江省金华市正信公证处公证,依法于2023年8月5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选定金华市正大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金华市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华盛兴伟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体为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截至2023年10月2日,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率已达到80%以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征收程序可依法依规执行。

经查,被征收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高畈路33号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房产所有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154001号”,证载建筑面积124.7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在金华经济开发区江南工贸实业总公司名下未分割,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商服用地。经金华市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414306元、装饰装修评估价值78146元,合计1492452元。该评估报告于2023年9月14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于2023年9月17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2023年9月21日金华市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复核结果告知函,维持评估结果。被征收人未书面申请鉴定。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0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要求被征收人在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内容如下:一、对被征收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高畈路33号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731376.6元。具体包括: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合计1492452元(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1414306元、装饰装修价值补偿78146元)。2.搬家费补偿2098.8元。3.固定设施补偿费2958元(包括自来水“一户一表”补偿费700元、电“一户一表”补偿费700元、宽带移机补偿108元、空调挂机移机补偿1240元、电(燃气)热水器拆装补偿210元)。4.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74622.6元。5.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159245.2元(包括评估奖10000元、货币补偿奖励149245.2元)。如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被征收房屋的,159245.2元不予奖励,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金额为1572131.4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全部存储于本次征收补偿款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后,凭补偿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申领手续。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2月22日附件2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婺政征补〔2024〕第2号征收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法定代表人:胡余仙,区长。被征收人:韩涓,女,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双溪西路49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0219**********。

因双溪西路片区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作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婺区政发〔2023〕16号),决定对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金华开发区双溪西路片区更新指挥部。经浙江省金华市正信公证处公证,依法于2023年8月5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选定金华市正大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金华市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华盛兴伟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体为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截至2023年10月2日,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率已达到80%以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征收程序可依法依规执行。经查,被征收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289号502室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不动产权证号“浙(2022)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25292号”,证载房屋建筑面积66.44平方米,用途住宅;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9.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城镇住宅用地。经金华市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40146元、装饰装修评估价值57145元,合计1597291元。该评估结果于2023年9月13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9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要求被征收人在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为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内容如下:一、对被征收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289号502室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772208.1元。具体包括: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合计1597291元(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1540146元、装饰装修价值补偿57145元)。2.搬家费补偿2000元。3.固定设施补偿费3188元(包括自来水“一户一表”补偿费700元、电“一户一表”补偿费700元、宽带移机补偿108元、有线电视移机补偿50元、空调挂机移机补偿620元、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偿800元、电(燃气)热水器拆装补偿210元)。4.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169729.1元(包括评估奖10000元、货币补偿奖励159729.1元)。如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被征收房屋的,169729.1元不予奖励,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金额为1602479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全部存储于本次征收补偿款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后,凭补偿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申领手续。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来源: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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