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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多宗地块,规划有变!

金华楼市动态2023-12-04 08:55:29来自浙江省

金华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

儒林佳园规划条件变更公示

申请人金华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金东区东孝单元ZX-25-02-10地块(位于金含公路以南、康济北街以西、纵一路以东、横三路以北)的规划条件书(金自然资规条330702202100057号)中建筑单体设计、地下空间开发部分内容。

经审核,拟变更内容如下:

1、建筑单体设计第1条:“地块整体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建筑外立面应简洁、基本平整,建筑外轮廓线凹凸尺寸单侧总计不得大于2.1米。沿金含公路、康济北街第一排建筑外立面(以幢为计量单位)应采用全石材干挂、铝板或铝板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等材料。”变更为“地块整体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建筑外立面应简洁、基本平整。沿金含公路、康济北街第一排建筑外立面(以幢为计量单位)应采用全石材干挂、铝板或铝板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等材料。"

2、建筑单体设计第2条:“单幢建筑面宽不得小于30米且不得大于46米。架空层层高4.2米以上(含4.2米),住宅层高3.0米以下(含3.0米)。”变更为“单幢建筑面宽不得小于30米且不得大于55米。架空层层高4.2米以上(含4.2米),住宅层高3.4米以下(含3.4米)。”

3、建筑单体设计第3条:“地块内建筑不得设置膈层阳台(包括标注为设备平台、挑廊、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四层及以上住宅不得设计与地下空间相连的户型;不得设置或预留梁、墙、等围合的通高空间、通高功能性用房;不得设置花池、类阳台等装饰空间;地上不得设置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空间以及不符合建造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飘窗等。”变更为“建筑层数六层以上的住宅不得设置露台及类露台形式(包括标注为不上人屋面、顶层局部上空等实际可改造空间以及为后续改变使用功能提供便利的空间);建筑层数六层及以下的住宅可设置露台,但露台需整体按阳光房予以统一规范建设,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地上不得设置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空间(不含坡屋顶)以及不符合建造使用逻辑的通高空间、通高功能性用房、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飘窗、花池、类阳台等。六层以上住宅不得设计与地下空间相连的户型。”

4、建筑单体设计第4条:“阳台(包括标注为挑廊、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应封闭处理;设备平台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设置预留空调外机位置并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变更为“沿金含公路、康济北街第一排住宅外立面阳台(包括标注为挑廊、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应封闭处理;设备平台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设置预留空调外机位置并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

5、建筑单体设计第5条: “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不小于75平方米。”取消该条规定。

6、建筑单体设计第6条:“屋顶应采用全坡屋顶形式,全坡屋顶结构净高最大值不超过3.4米。”变更为“建筑限高36米(含)以下的住宅其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住宅建筑坡屋顶最高点不低于1.8米,新建住宅建筑应在建筑整体立面设计基础上适度强化特色,突出“第五立面”建筑造型设计。”

7、地下空间开发第1条:“地下建筑功能:除必要的人防、消防等设施外,地下建筑主要功能为停车。”变更为“除必要的人防、消防等设施外,地下建筑主要功能为停车、储藏。在满足消防安全及建筑单位承诺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住宅地下空间可设置储藏室,储藏室设置区域集中于住宅结构下部对应范围,其层高不高于3.9米,对应范围除储藏室外应用于管道、管线维护开散空间使用。六层以上的住宅单个储藏室建筑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且不大于18平方米,储藏室严禁停车,建设单位应和使用者约定储藏室使用安全的条款。”

8、地下空间开发第3条:“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1倍,地下一层层高不低于4.2米,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层高不低于3.9米。”变更为“地下一层层高不低于4.2米,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层高不低于3.9米。”

金华市金东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金东区金东新区单元ZX-34-06-26地块规划条件变更公示


申请人金华市金东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金东区金东新区单元ZX-34-06-26地块(位于规划路以东、建才路以北、博士街以西、开元路以南)的规划条件书(金自然资规条330702202200015号)中建筑单体设计、地下空间开发部分内容。

经审核,拟变更内容如下:

1、建筑单体设计第1条:“地块整体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建筑外立面应简洁、基本平整,建筑外轮廓线凹凸尺寸单侧总计不得大于2.1米。沿地块四周第一排建筑外立面(以幢为计量单位)应采用全石材干挂、铝板或铝板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等材料。”变更为“地块整体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建筑外立面应简洁、基本平整。沿地块四周第一排建筑外立面(以幢为计量单位)应采用全石材干挂、铝板或铝板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等材料。”

2、建筑单体设计第2条:“单幢建筑面宽不得小于30米且不得大于46米。架空层层高4.2米以上(含4.2米),住宅层高3.0米以下(含3.0米)。”变更为“单幢建筑面宽不得小于30米且不得大于55米。架空层层高4.2米以上(含4.2米),住宅层高3.4米以下(含3.4米)。”

3、建筑单体设计第3条:“地块内建筑不得设置隔层阳台(包括标注为设备平台、挑廊、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四层及以上住宅不得设计与地下空间相连的户型;不得设置或预留梁、墙、等围合的通高空间、通高功能性用房;不得设置花池、类阳台等装饰空间;地上不得设置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空间以及不符合建造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飘窗等。”变更为“建筑层数六层以上的住宅不得设置露台及类露台形式(包括标注为不上人屋面、顶层局部上空等实际可改造空间以及为后续改变使用功能提供便利的空间);建筑层数六层及以下的住宅可设置露台,但露台需整体按阳光房予以统一规范建设,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地上不得设置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空间(不含坡屋顶)以及不符合建造使用逻辑的通高空间、通高功能性用房、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飘窗、花池、类阳台等。六层以上住宅不得设计与地下空间相连的户型。”

4、建筑单体设计第4条:“阳台(包括标注为挑廊、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应封闭处理;设备平台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设置预留空调外机位置并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变更为“沿建才路第一排住宅外立面阳台(包括标注为挑廊、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应封闭处理;设备平台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设置预留空调外机位置并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

5、建筑单体设计第5条:“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不小于75平方米。”取消该条规定。

6、建筑单体设计第6条:“屋顶应采用全坡屋顶形式,全坡屋顶结构净高最大值不超过3.4米。”变更为“建筑限高36米(含)以下的住宅其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住宅建筑坡屋顶最高点不低于1.8米,新建住宅建筑应在建筑整体立面设计基础上适度强化特色,突出“第五立面”建筑造型设计。”

7、地下空间开发第1条:“地下建筑功能:除必要的人防、消防等设施外,地下建筑主要功能为停车。”变更为“除必要的人防、消防等设施外,地下建筑主要功能为停车、储藏。在满足消防安全及建筑单位承诺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住宅地下空间可设置储藏室,储藏室设置区域集中于住宅结构下部对应范围,其层高不高于3.9米,对应范围除储藏室外应用于管道、管线维护开散空间使用。六层以上的住宅单个储藏室建筑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且不大于18平方米,储藏室严禁停车,建设单位应和使用者约定储藏室使用安全的条款。”

8、地下空间开发第3条:“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1倍,地下一层层高不低于4.2米,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层高不低于3.9米。”变更为“地下一层层高不低于4.2米,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层高不低于3.9米。”

金华市中昂置业有限公司

曹宅镇双岩街以东、环镇北路以北规划条件变更公示

申请人金华市中昂置业有限公司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金东区曹宅镇双岩街以东、环镇北路以北地块的规划条件书(金自然资规条330702202100034号)中建筑单体设计、地下空间开发部分内容。

经审核,拟变更内容如下:

1、建筑单体设计第1条:“地块整体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住宅建筑应采用全坡屋顶形式。建筑外立面应简洁、基本平整,建筑外轮廓线凹凸尺寸单侧总计不得大于2.1米;高层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水平投影面积比例不小于高层住宅建筑总基底面积的35%;高层建筑单体面宽不小于30米且不得大于46米;架空层层高4.2米以上(含4.2米),住宅层高3.0米以下(含3.0米)。”变更为“地块整体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住宅建筑宜采用全坡屋顶形式。建筑外立面应简洁、基本平整;高层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的水平投影面积比例不小于高层住宅建筑总基底面积的30%;高层建筑单体面宽不小于30米且不得大于55米;架空层层高4.2

米以上(含4.2米),住宅层高3.4米以下(含3.4米)。”

2、建筑单体设计第2条:“地块内建筑不得设置隔层阳台(包括标注为设备平台、挑廊、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不得设置或预留梁、墙、等围合的通高空间;不得设置花池、类阳台等装饰空间;不得设置不符合建造和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飘窗等。”变更为“建筑层数六层以上的住宅不得设置露台及类露台形式(包括标注为不上人屋面、顶层局部上空等实际可改造空间以及为后续改变使用功能提供便利的空间);建筑层数六层及以下的住宅可设置露台,但露台需整体按阳光房予以统一规范建设,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地上不得设置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空间(不含坡屋顶)以及不符合建造使用逻辑的通高空间、通高功能性用房、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飘窗、花池、类阳台等。六层以上住宅不得设计与地下空间相连的户型。”

3、建筑单体设计第3条:“外立面阳台(包括标注为挑廊、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应封闭;设备平台均应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设置预留空调外机位置并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变更为“沿双岩街一侧住宅外立面阳台(包括标注为挑廊、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应封闭;设备平台均应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设置预留空调外机位置并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

4、地下空间开发第1条:“除必要的人防、消防等设施外,地下建筑主要功能为停车。”变更为“除必要的人防、消防等设施外,地下建筑主要功能为停车、储藏。在满足消防安全及建筑单位承诺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住宅地下空间可设置储藏室,储藏室设置区域集中于住宅结构下部对应范围,其层高不高于3.9米,对应范围除储藏室外应用于管道、管线维护开敞空间使用。六层以上的住宅单个储藏室建筑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且不大于18平方米,储藏室严禁停车,建设单位应和使用者约定储藏室使用安全的条款。”

浙江金义智园实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区东湄单元(ZX-39-01-06)A地块规划条件变更公示


申请人浙江金义智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金华市区东湄单元ZX-39-01-06地块(位于纵一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南、东市南街以西、横一路以北)的规划条件书(金自然资规条330702202300011号)中建筑单体设计、地下空间开发部分内容。

经审核,拟变更内容如下:

1、建筑单体设计第1条:“地块整体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建筑外立面应简洁、基本平整,建筑外轮廓线凹凸尺寸单侧总计不得大于2.1米。用地红线第一排建筑外立面(以幢为计量单位)应采用全石材干挂、铝板或铝板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等材料。”变更为“地块整体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建筑外立面应简洁、基本平整。用地红线第一排建筑外立面(以幢为计量单位)应采用全石材干挂、铝板或铝板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等材料。”

2、建筑单体设计第2条:“单幢建筑面宽不得小于30米且不得大于46米。架空层层高4.2米以上(含4.2米),住宅层高3.2米以下(含3.2米)。”变更为“单幢建筑面宽不得小于30米且不得大于55米。架空层层高4.2米以上(含4.2米),住宅层高3.4米以下(含3.4米)。”

3、建筑单体设计第3条:“建筑不得设置隔层阳台(包括标注为设备平台、挑廊、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地上不得设置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空间(不含坡屋顶)以及不符合建造使用逻辑的通高空间、通高功能性用房、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飘窗、花池、类阳台等。四层及以上住宅不得设计与地下空间相连的户型。”变更为“建筑层数六层以上的住宅不得设置露台及类露台形式(包括标注为不上人屋面、顶层局部上空等实际可改造空间以及为后续改变使用功能提供便利的空间);建筑层数六层及以下的住宅可设置露台,但露台需整体按阳光房予以统一规范建设,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地上不得设置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空间(不含坡屋顶)以及不符合建造使用逻辑的通高空间、通高功能性用房、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飘窗、花池、类阳台等。六层以上住宅不得设计与地下空间相连的户型。”

4、建筑单体设计第4条:“阳台(包括标注为挑廊、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应封闭处理;设备平台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设置预留空调外机位置并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变更为“沿环城南路、东市南街、武义江一侧住宅外立面阳台(包括标注为挑廊、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应封闭处理;设备平台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设置预留空调外机位置并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

5、建筑单体设计第5条:“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不小于75平方米。”取消该条规定。

6、地下空间开发第1条:“地下建筑功能:除必要的人防、消防等设施外,地下建筑主要功能为停车。”变更为“除必要的人防、消防等设施外,地下建筑主要功能为停车、储藏。在满足消防安全及建筑单位承诺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住宅地下空间可设置储藏室,储藏室设置区域集中于住宅结构下部对应范围,其层高不高于3.9米,对应范围除储藏室外应用于管道、管线维护开散空间使用。六层以上的住宅单个储藏室建筑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且不大于18平方米,储藏室严禁停车,建设单位应和使用者约定储藏室使用安全的条款。”

浙江金义智园实业有限公司

金满湖单元(DK-15-01-27)余宅村B地块规划条件变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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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金义智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金义新区金满湖单元DK-15-01-27地块(位于金义新区宏业路北侧、法华街西侧、天山路南侧)的规划条件书(金自然资规条330702202200020号)中建筑单体设计、地下空间开发部分内容。经审核,拟变更内容如下:

1、建筑单体设计第1条:“地块整体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建筑外立面应简洁、基本平整,建筑外轮廓线凹凸尺寸单侧总计不得大于2.1米。沿法华街、宏业路第一排建筑外立面(以幢为计量单位)应采用全石材干挂、铝板或铝板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等材料。”变更为“地块整体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建筑外立面应简洁、基本平整。沿法华街、宏业路第一排建筑外立面(以幢为计量单位)应采用全石材干挂、铝板或铝板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等材料。”

2、建筑单体设计第2条:“单幢建筑面宽不得小于30米且不得大于46米。住宅层高3.0米以下(含3.0米)。”变更为“单幢建筑面宽不得小于30米且不得大于55米。住宅层高3.4米以下(含3.4米)。”

3、建筑单体设计第3条:“地块内建筑不得设置隔层阳台(包括标注为设备平台、挑廊、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四层及以上住宅不得设计与地下空间相连的户型;不得设置或预留梁、墙、等围合的通高空间、通高功能性用房;不得设置花池、类阳台等装饰空间;地上不得设置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空间以及不符合建造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飘窗等。”变更为“建筑层数六层以上的住宅不得设置露台及类露台形式(包括标注为不上人屋面、顶层局部上空等实际可改造空间以及为后续改变使用功能提供便利的空间);建筑层数六层及以下的住宅可设置露台,但露台需整体按阳光房予以统一规范建设,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地上不得设置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空间(不含坡屋顶)以及不符合建造使用逻辑的通高空间、通高功能性用房、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飘窗、花池、类阳台等。六层以上住宅不得设计与地下空间相连的户型。”

4、建筑单体设计第4条:“阳台(包括标注为挑廊、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应封闭处理;设备平台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设置预留空调外机位置并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变更为“沿宏业路一侧住宅外立面阳台(包括标注为挑廊、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应封闭处理;设备平台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设置预留空调外机位置并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

5、建筑单体设计第5条:“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不小于75平方米。”取消该条规定。

6、建筑单体设计第6条:“屋顶应采用全坡屋顶形式,全坡屋项结构净高最大值不超过3.4米。”变更为“住宅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住宅建筑坡屋顶最高点不低于1.8米,新建住宅建筑应在建筑整体立面设计基础上适度强化特色,突出“第五立面”建筑造型设计。”

7、地下空间开发第1条:“地下建筑功能:除必要的人防、消防等设施外,地下建筑主要功能为停车。”变更为“除必要的人防、消防等设施外,地下建筑主要功能为停车、储藏。在满足消防安全及建筑单位承诺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住宅地下空间可设置储藏室,储藏室设置区域集中于住宅结构下部对应范围,其层高不高于3.9米,对应范围除储藏室外应用于管道、管线维护开敞空间使用。六层以上的住宅单个储藏室建筑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且不大于18平方米,储藏室严禁停车,建设单位应和使用者约定储藏室使用安全的条款。”

8、地下空间开发第3条:“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1倍,地下一层层高不低于4.2米,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层高不低于3.9米。”变更为“地下一层层高不低于4.2米,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层高不低于3.9米。”

浙江智园智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满湖单元(DK-15-01-26)余宅村A地块规划条件变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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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智园智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金义新区金满湖单元DK-15-01-26地块(位于纵一路以东、天山路以南、庙前街以西、宏业路以北)的规划条件书(金自然资规条330702202300002号)中建筑单体设计、地下空间开发部分内容。

经审核,拟变更内容如下:

1、建筑单体设计第1条:“地块整体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建筑外立面应简洁、基本平整,建筑外轮廓线凹凸尺寸单侧总计不得大于2.1米。”变更为“地块整体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建筑外立面应简洁、基本平整。”

2、建筑单体设计第3条:“建筑不得设置隔层阳台(包括标注为设备平台、挑廊、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地上不得设置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空间(不含坡屋顶)以及不符合建造使用逻辑的通高空间、通高功能性用房、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飘窗、花池、类阳台等。四层及以上住宅不得设计与地下空间相连的户型。”变更为“建筑层数六层以上的住宅不得设置露台及类露台形式(包括标注为不上人屋面、顶层局部上空等实际可改造空间以及为后续改变使用功能提供便利的空间);建筑层数六层及以下的住宅可设置露台,但露台需整体按阳光房予以统一规范建设,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地上不得设置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空间(不含坡屋顶)以及不符合建造使用逻辑的通高空间、通高功能性用房、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飘窗、花池、类阳台等。六层以上住宅不得设计与地下空间相连的户型。”

3、建筑单体设计第4条:“阳台(包括标注为挑廊、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应封闭处理;设备平台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设置预留空调外机位置并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变更为“沿宏业路一侧住宅外立面阳台(包括标注为挑廊、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应封闭处理;设备平台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设置预留空调外机位置并整体进行遮蔽美化设计处理。”

4、建筑单体设计第5条:“住宅建筑屋顶应采用全坡屋顶形式,住宅建筑全坡屋顶最高点不低于1.8米且不高于3.4米。”变更为“住宅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住宅建筑坡屋顶最高点不低于1.8米,新建住宅建筑应在建筑整体立面设计基础上适度强化特色,突出“第五立面”建筑造型设计。”

5、地下空间开发第1条:“地下建筑功能:除必要的人防、消防等设施外,地下建筑主要功能为停车。”变更为“除必要的人防、消防等设施外,地下建筑主要功能为停车、储藏。在满足消防安全及建筑单位承诺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住宅地下空间可设置储藏室,储藏室设置区域集中于住宅结构下部对应范围,其层高不高于3.9米,对应范围除储藏室外应用于管道、管线维护开敞空间使用。六层以上的住宅单个储藏室建筑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且不大于18平方米,储藏室严禁停车,建设单位应和使用者约定储藏室使用安全的条款。”

信息来源:金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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