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金华楼市动态>  正文

手机看新闻

事关兰溪城乡拆迁户!兰溪调整征收范围及费用标准

金华楼市动态2023-11-23 08:57:08来自浙江省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农业厅《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和《兰溪市乡镇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取和管理使用若干规定(试行)》(兰政办发[2000]5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我市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范围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镇乡、街道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范围内农民个人建房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城市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按《关于印发兰溪市城市建设规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政发[20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

二、征收标准

建筑面积收取,其中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实际建筑面积征收。

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

三、征收主体

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统一由市乡镇建设基层管理服务站在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时征收。镇乡、街道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容积率的,按照市府办[2007]101号抄告单执行;其它项目,对于超出行政许可核定内容的建设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法处理后办理补缴手续。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含在土地出让价款内的,不再另行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专户按季统一划拨给市乡镇建设基层管理服务站。

四、征收减免项目

征收减免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兰溪市城市建设规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政发[2001]71号)确定。

(一)免收项目: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不含教职工的家属住宅,经营性校办企业等建设项目)。

(二)减收项目: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政府组织的安居工程(解困工程)、民办的各类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及公益事业、各类工业设施项目均减半收费。

五、征收资金管理

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按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办法,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配套费收入的70%返回镇乡、街道配套费专户,专项用于镇乡、街道集镇基础设施建设,30%留市乡镇建设基层管理服务站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的业务开支。

全额用于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易镇乡、街道平调使用。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专项用于镇乡、街道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市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镇乡、街道集镇规划区内建房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范围

附件2、镇乡、街道集镇规划区内建房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pc/fcq/2023/11/23/2dc26f4d-831c-41d0-8f5f-3d853f8f0175.png

pc/fcq/2023/11/23/03f20672-8c82-4614-a8f2-1231fc7c22fa.png

pc/fcq/2023/11/23/d1fb7587-8cf3-4719-bece-be260d0705e8.png

来源兰溪购房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房产圈发布,房天下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房天下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进行投诉。对作者发布之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精彩评论(0)

回复还可以输入200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