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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马海地征收补偿方案发布!产权调换这4个楼盘可选

金华楼市动态2023-08-16 08:41:44来自浙江省

8月16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婺城区马海地单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金华日报》发布。备受关注的《婺城区马海地单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出炉。

本次被征收范围内,个人住宅 99 户,单位 60 家,房屋建筑面积约 43 万平方米。

签约、搬迁期限各 30 天 。具体时间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产权调换这4个楼盘可选:均位于婺城新城区,分别是缤虹新城、婺城区万诚华府、都汇拾光、中央园著。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征求

《婺城区马海地单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婺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婺城区马海地单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二、征收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 定的 ,可以在 2023 年 9 月 15 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金龙路 10 号金华市婺 城区马海地单元城市更新指挥部收(邮政编码:32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 明“婺城区马海地单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lqmhd@163.com;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金华市婺城区马海地单元城市更新 指挥部,联系人:洪琛,联系电话:89135327。

三、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附件:婺城区马海地单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

婺城区马海地单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配套供给,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需要征收婺城区马海地单元范围内的国有土 地上房屋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婺城区马海地单元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系政府组织实施的,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共分为 3 个区 块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2023 年 8 月 3  日 《金华日报》A2 版。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范围内,个人住宅99户,单位60家,房屋建筑面积约43万平方米。 

三、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各 30 天。具体时 间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 (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下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 被征收房屋价值、各项补偿、补助、奖励 等计算补偿金额。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在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 源中选择。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 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时,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 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用于产 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 房屋主房合法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 求小于被征收房屋主房合法建筑面积 的除外。 

(2)用于产权调换房源

现房(住宅),婺城区缤虹星城小区,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与330 国道交叉口,住宅房屋 123 套,户型为 90m²、110m²、140m²、150m²、220m²五种户型,建筑面积约 17000m²,国有出让土地

期房(住宅),婺城区万诚华府,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与金江南街 交 叉 口 ,住 宅 房 屋 500 套 ,户 型 为 89m²、115m²、127m²、135m²四种户型, 建筑面积约55000m²,国有出让土地

期房(住宅),婺城区都汇拾光,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与金江南街交叉口 ,住 宅 房 屋 100 套 ,户 型 为 75m²、85m²、132m²三种户型,建筑面积约8300m²,国有出让土地

期房(住宅),婺城区中央园著(项 目名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与华龙南街交叉口,住宅房屋1670套, 户 型 为 83m²、89m²、104m²、107m²、

130m² 五种户型,建筑面积约 9000m², 国有出让土地

以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 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3)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 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4)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置换的, 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范围内,采用等价值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范围在婺 城区(不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5)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 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 、 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 搬迁费的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 的(含 100 平 方 米),搬 家 费 按 每 户 2000 元补偿;超出 100 平方米部分,按 每平方米 4 元计算搬家费。

(2)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 1 次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 2 次补偿。

(3)(非住宅房屋)搬迁过程中涉及 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 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 备重置费等费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 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2. 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 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 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以被征 收房屋主房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补偿 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 16 元 。被征收人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计算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按 6 个月装修周转期计算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的,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 750 元的,按 每月 750 元计算。

(4)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至用  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再加6个月计算。

(5)房屋征收部门超过房屋征收补 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 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金华 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标准的 2 倍支 付临时安置费。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停产停业 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 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 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 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 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 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 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 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 补偿。

(三)其它补偿、奖励标准

1. 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已安装水“一户一表” 并自行结清水费的,每户补偿 700 元。

(2)被征收房屋已安装电“一户一 表 ”并自行结清电费的:

1999 年 6 月 30 日前安装“一户一 表 ”的,每户补偿 700 元 ;

1999 年 7 月 1 日至 2000 年 6 月 9  日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620元;

2000 年 6 月 10 日后安装“一户一 表 ”的,每户补偿 240 元。

(3)电话、电话加装宽带、宽带移机 补偿费:

电话移机每门补偿 108 元;

宽带移机每条补偿 108 元。

(4)有线电视移机每户补偿 50 元。

(5)空调移机补偿费:

柜机每台补偿 490 元;挂机每台补 偿 310 元。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台补偿 800 元,燃气、电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 每台补偿 210 元。

(7)电(燃气)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偿 210 元。

(8)管 道 煤 气 初 装 费 每 户 补 偿

2500 元 。2020 年 1 月 1 日后安装的, 每户补偿 1500 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 商确定补偿价格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 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 果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固定电 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 电(燃气)热水器拆装补偿费,按一次补  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偿。

2. 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

(1)房屋评估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 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 房屋评估工作,每户奖励 10000 元,在 被征收房屋腾空后予以支付 。经强制 执行程序拆除的房屋不予奖励。

(2)房屋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 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第 1-20 天签约的,个人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10%奖励;商 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3%奖 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5%奖励。

第 21-26 天签约的,个人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5%奖励 ;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1.5%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  估价值的 2.5%奖励。

第 27-30 天签约的,个人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2.5%奖励;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0.75%奖励;

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的 1.25%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  间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  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

第 1-20 天腾空的,个人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2%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奖励。

第 21-26 天腾空的,个人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1% 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的1.5%奖励。

第 27-30 天腾空的,个人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1.25%奖励;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0.5%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0.75%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4)网格奖

按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被征收人全部签约并且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 5000 元。

婺城区马海地单元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网格划分图张贴在马海地单元各征迁工作现场公开栏内。

(5)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经强制执行程序拆除的房屋不予奖励。

六、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 协商选定 。经协商,产生有四分之三 以上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共同协商选 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 10 日内仍 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 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 3 家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 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过半数的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 内,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由房屋征 收部门予以补偿。

1.1984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城市规 划条例》施行前已经建造的房屋。

2.1984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城市规 划条例》施行后至 1990 年4月1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 的房屋,当事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之一的:

(1)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 文件;

(2)建设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 造的;

(3)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3.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建造的未经产权 登记建筑,被征收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 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可参照 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拆迁安置协议原件;

(4)相关部门处理意见;

(5)其它与认定相关的证明材料:

4. 其它因历史原因遗留的未经产 权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 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程序。

1. 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 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提供 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建造审批、建房时间 等相关证明材料;

2.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 绘部门测量确定面积;

3.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 规划、住房建设、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 进行认定;

4.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  供的证明材料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果, 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应当将该未经产权  登记建筑的产权人、建筑面积、用途等  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送相  关部门备案。

(三)补偿

1. 按照认定结果补偿被征收人的, 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之一的,按征收评估价值 95%  予以补偿;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征收评估价值的 82%予以补偿。

2. 未规定容积率的按照以下容积 率确定,办公、商业用房 1.5,住宅用房 1.3,工业用房 0.5,其它用房 1.5。

3.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 重置价补偿。

4.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 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 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 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 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 产登记簿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登记未记载 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 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用 途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土地登记用途为综合用途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 等部门批准用途认定。

(四)厂区、校区、园区等成片土地 上不同房屋的用途,由相关部门共同组

织查验并认定。

(五)房屋征收预公告公布之日前 两年,已领取有效营业执照并还在持续 合法经营的,被征收人要求将被征收房 屋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应在征收调 查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并提供 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

2. 有效纳税证明;

3. 房屋征收部门实地测量面积(改 变为商业用房部分的面积确认,应当以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图 示尺寸为依据,按实际营业范围,确定 营业面积,不包括墙体、楼梯、过道、仓 储、办公间、起居间、卫生间等非用于经 营业性活动所占用的面积和公摊面 积 。实际营业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实 地测量);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 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房 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 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属 于商业用房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 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 益金。

(六)车库、架空层、阁楼、储藏室等 附属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 的,按原用途认定。

十、土地类型差价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类型差价收取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使用的 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被征收人补  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  土地类型差价(被征收人没有提供《国  有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建设部门认定的该宗土地的性质、 用途、面积为准):

1. 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

2. 对以特殊政策取得国有出让土 地的;

3. 被征收人使用行政划拨或出让 土地并认定改变原用途,按认定用途确 定补偿标准的。

(二)土地类型差价收取标准。

土地类型差价应当按房屋征收评 估价为主要基数进行评估收取,土地类 型差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减。

1. 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并按批 准用途使用的,按出让评估的市场价与 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2. 对以特殊政策取得国有出让土 地的,按土地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 经认定改变批准用途使用出让 土地的,按认定用途与原批准用途的出 让市场价差额收取土地收益金。

4. 征收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房改 房、集资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签 约的,参照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市区房 改房、集资房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住宅 用地价格评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未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参照市区现 行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5. 征收 1988 年 12 月 29 日前取得 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个人 住宅,参照房改房补交政策收取土地出 让金。

十一、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一)土地、房屋被征收,重新承受  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  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 对超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部分按国  家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 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 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国家规定(减 半征收)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 一年内,被征收人已购置房屋并缴纳契 税的,并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 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凭房屋征 收补偿协议、已购商品房合同、契税完 税凭证,由征收部门退还与被征收房屋 价值相同部分的契税。

(四)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 一年内,被征收人已签订购买期房合同 未缴纳契税,并未享受第(三)款优惠政 策的,可以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按

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十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 积小于 45 平方米的(市规划区内有其 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 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 于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 筑面积 45 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 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 面积 45 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 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住房建设 和民政部门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相关 规定给予确认。

十三、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相关规定

(一)直管公房承租户,由公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

(二)单位自管住宅,由单位自行处理。

(三)本单位自管住宅的承租人,符合房改规定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采用 以下方式:

l. 可由承租人购买被征收房屋 , 再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被征收 范围房屋的租赁关系,向承租人另行提 供承租房屋;

3. 被征收人无法另行提供承租房 屋的,应当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 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 承租。

被征收人已按上述方式对承租人 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 租房屋 。拒不腾退的,由金华市婺城区 人民政府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 期腾退。

十四、子女就学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凭本区块征收补偿协议 和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 5 年内可 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也可在产 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 续;若系临时过渡住所,按现行市区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规定的“政策 安排人群子女类 ”办理入学手续。

十五、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规定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房屋征收部 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 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 部门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补 偿决定方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 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 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补 偿决定方案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意见 并选择补偿方式 。逾期未选择的,补偿 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补偿决定由金 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 和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 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十六、其他事项

(一)过渡方式 。选择房屋产权调 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 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 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因被征收 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 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 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征收工作 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 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 纪追究相应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 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办理。

信息来源:金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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