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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大规模征迁!面积超400亩

溪东苑  作者:zmj  2022-10-10 09:01

[摘要] 金华大规模征迁!面积超400亩

土地征收公告(2022年第六批次)

金(婺)2022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7)A[2022]-001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金华市婺城区2022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婺城区新狮街道车头社区城中村改造用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北侧为道路、西侧为道路、南侧为道路、东侧为空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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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新狮街道车头社区因婺城区新狮街道车头社区城中村改造用地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2.4780公顷,其中农用地1.0540公顷:含耕地/公顷。其他园地0.1413公顷,住宅用地11.4240公顷,草地(其他草地)0.912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及安置方式按照《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21〕13号)和《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等文件执行。

五、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7)A[2022]-001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土地征收公告(2022年第七批次)

金(婺)2022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7)A[2022]-0009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金华市婺城区2022年度计划第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婺城区雅畈镇梓溪排涝泵闸及河道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至范围:北侧为溪流、西侧为道路、南侧为耕地、东侧为河流。(详见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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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长湖出口段河道生态治理及排涝泵闸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北侧为空地,南侧为其他草地,西侧为河流水面,东侧为河流水面。(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雅畈镇雅畈一村因婺城区雅畈镇梓溪排涝泵闸及河道工程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5541公顷,其中农用地1.3982公顷:含耕地1.390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沟渠)0.0082公顷,未利用地(内陆滩涂)0.0578公顷,建设用地(水工建筑物用地)0.0981公顷。

乾西乡栅川村因婺城区长湖出口段河道生态治理及排涝泵闸工程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8446公顷,其中农用地0.5458公顷:含耕地0.4801公顷。旱地0.4801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2988公顷,其他草地0.065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及安置方式按照《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21〕13号)和《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等文件执行。

五、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7)A[2022]-0009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土地征收公告(2022年第三批次)

金(婺)2022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7)A[2022]-001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金华市婺城区2022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公安监管中心项目,土地用途为特殊用地,北侧为水田,南侧为公路,西侧为水田,东侧为水田。(详见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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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蒋堂镇杨新村因公安监管中心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6.0960公顷,其中农用地6.0960公顷:含耕地3.1973公顷。水田2.6658公顷,旱地0.5315公顷,果园0.4540公顷,其他园地1.2473公顷,其他林地0.0324公顷,可调整有林地0.5730公顷,农村道路0.4523公顷,田坎0.0480公顷,沟渠0.091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及安置方式按照《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21〕13号)和《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等文件执行。

五、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7)A[2022]-001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龙蟠区块纵四路以西、横六路以南地块)

(编号:金(婺)征2022第28号)

因婺城区龙蟠区块纵四路以西、横六路以南地块建设需要,拟征收婺城区白龙桥镇雅姜村、清潭村农民集体使用土地1.574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婺城区龙蟠区块纵四路以西、横六路以南地块建设需要,需征白龙桥镇雅姜村农民集体使用土地1.5611公顷(合23.4165亩),其中农用地1.5611公顷:含耕地1.3719公顷。水田1.3719公顷,旱地/公顷,果园/公顷,其他林地0.0943公顷,乔木林地/公顷,其他草地/公顷,农村道路0.0227公顷,坑塘水面/公顷,沟渠0.0619公顷,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0.0103公顷;

需征白龙桥镇清潭村农民集体使用土地0.0136公顷(合0.204亩),其中农用地0.0136公顷:含耕地/公顷。水田/公顷,旱地/公顷,果园/公顷,其他林地/公顷,其他草地/公顷,农村道路0.0136公顷,坑塘水面/公顷,沟渠/公顷,其他土地/公顷。(四至范围:北侧为田,南侧为田,西侧为田,东侧为田。(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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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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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2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21〕3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通知》(金自然资规〔2019〕18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雅姜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23人,清潭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0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龙蟠区块纵三路以东、横六路以南地块)

(编号:金(婺)征2022第29号)

因婺城区龙蟠区块纵三路以东、横六路以南地块建设需要,拟征收婺城区白龙桥镇雅姜村、清潭村农民集体使用土地5.218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婺城区龙蟠区块纵三路以东、横六路以南地块建设需要,需征白龙桥镇雅姜村农民集体使用土地2.7047公顷(合40.5705亩),其中农用地2.7047公顷:含耕地1.9922公顷。水田1.9922公顷,旱地/公顷,果园/公顷,其他林地0.3042公顷,乔木林地0.0412公顷,其他草地0.1143公顷,农村道路0.1247公顷,坑塘水面/公顷,沟渠0.1281公顷,其他土地/公顷;

需征白龙桥镇清潭村农民集体使用土地2.5139公顷(合37.7085亩),其中农用地2.5139公顷:含耕地1.3263公顷。水田1.3263公顷,旱地/公顷,果园/公顷,其他林地1.1138公顷,其他草地/公顷,农村道路0.0249公顷,坑塘水面/公顷,沟渠0.0489公顷,其他土地/公顷。(四至范围:北侧为规划横六路,南侧为规划横七路,西侧为规划纵三路,东侧为规划纵四路。(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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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图片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2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21〕3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通知》(金自然资规〔2019〕18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雅姜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33人,清潭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20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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