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规定,规范政策实施,现就限售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限售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规定,规范政策实施,现就限售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2021年8月2日24:00时前已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不列入限售范围。非住宅类房屋不在限售范围。
二、2021年8月2日24:00时前已签订二手住宅买卖合同但未完成交易过户的,需提供二手住宅买卖合同及2021年8月2日24:00时前的付款凭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不列入限售范围。
三、2021年8月2日24:00时前已购买但未完成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购房协议(认购书)及2021年8月2日24:00时前的付款凭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不列入限售范围。
四、安置户在征收、城中村改造等取得的安置用房不列入限售范围,安置户出售、转让的安置用房适用限售相关政策。
五、2021年8月2日24:00时前已购买二手住宅及商品住宅但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议尽快向金华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市场管理科)申请认定,认定期至2021年8月31日18:00时,后将不再受理认定,并按限售政策执行。
咨询电话:82302213
金华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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