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20日,金华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针对《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月20日,金华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针对《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早在20年12月21日的时候,市建设局就发布了关于《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将相关消息提炼如下:
一、城中村定义
本公告中所提的城中村是指市区二环路以内,村集体农用地全部或基本被征收(人均耕地低于0.2亩),但土地权属、房屋建设、村(居)民安置仍保持农村集体模式的村(社区)。对于二环路以外需整村搬迁(改造)并且村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村(社区),经市政府同意也可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二、规划与建设
各区人民政府须编制城中村改造三年实施计划,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按下列次序确定优先改造的村(社区):
1.重点工程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需搬迁的村(社区);
2.城市建设规划即将开发建设的村(社区);
3.其他列入城中村改造规划范围的村(社区)。
各区城中村改造三年实施计划和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各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0月前报市建设局审核。
市建设局统一编制市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启动征收工作。安置房项目供地手续未完成的,不得启动征收工作。安置房项目选址在原村庄范围的,应完成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后方可启动征收工作。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对安置房项目的老年活动中心、幼儿园、社区卫生中心、文化设施、垃圾分类点及中转站等配套服务设施予以优先考虑。
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严格控制,一般用于建设高层公寓,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0—2.8。
各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快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建设,逐步建成一批规模适度、配套齐全的安置房,尽量做到“以房等人”。
三、安置对象
城中村改造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安置对象包括:
1.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登记在册成员;
2.服兵役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初级士官;
3.入学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服刑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
安置对象以城中村改造启动公告之日实有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依据,经公示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确认。
四、安置方式与标准
城中村改造安置分为高层公寓式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下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由安置对象自愿选择。
1.高层公寓式安置标准:以人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为基准,不超过1:4.3(每户限额占地面积与高层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之比)确定高层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
2.货币安置标准:按现有合法建筑重置价格1:3的标准给予补偿。
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所有用房一律采用货币安置,按现有合法建筑重置价格1:3的标准给予补偿。
安置房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安置房项目用地列入市区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允许带方案出让,但不列入出让金收入任务统计考核。安置房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中央、省、市计提规费后全额返还给各区人民政府。
在出让公告中应明确安置房政府购买价格、面积等事项。安置房政府购买价格原则上由综合成本和项目楼面价(起始价)组成。安置房实行毛坯交付,不实行全装修。
五、安置房房款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面积范围内,房款按公布的建安工程价收取,每三年调整公布。因户型关系超出安置标准面积:
超出8平方米(含)以内的,房款按市场价的80%收取;
超出8平方米以外的,房款按市场价收取。
因户型关系不足安置标准面积,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回购单价给予回购。
车位(库)、附房、阁楼等不计入高层公寓式安置面积,按市场价购买。每户可按市场价的50%购买一个标准车位。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安置房货币化回购安置工作。安置房回购单价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后扣减安置房建安工程价和15%的土地出让金。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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