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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这个村将启动更新改造,实施细则公布!

房天下  作者:姜丽萍  2021-01-15 09:31

[摘要] 1月14日,后宅街道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关于后宅街道寺前村上陈自然村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的批复》

1月14日,后宅街道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关于后宅街道寺前村上陈自然村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的批复》,全文如下:

义乌这个村将启动更新改造,实施细则公布!

寺前村:

你村《关于要求批准寺前村上陈自然村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村提出的实施细则。

望你村在实施过程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义委办发〔2016〕103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公开公平办事,依法认真实施。

后宅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7日

后宅街道寺前村上陈自然村

更新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本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义委办发〔2016〕103号)文件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改造工作,成立寺前村上陈自然村更新改造办公室,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上级政府的领导。(名单附后)

第三条  更新改造办公室的职责和义务:村内原有旧房的调查及相关权属依据的收集;接受建房户的申请和资格审核;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建房手续的报批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定点放样;监督建房户按规划图纸施工;其它更新改造相关事宜。

第四条 安置方式:低层联立住宅方式安置,采用多户联建等建设模式。

第五条 宅基地取得:宅基地分配坚持“按人分配,按户控制”原则,农村宅基地取得由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报后宅街道审批。

第六条 本村范围内的道路、集体公房占用的土地、晒场及其它闲置地块使用权属村集体,所有旧房内的庭院、空基、天井、围墙均不计入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实施改造后,旧房拆除后腾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任何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房屋权属及占地面积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无《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建房户提供相关依据,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确权;未经合法过户手续的房屋转让户,其面积计算在原房屋所有者内。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分配取得对象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参照《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意见》界定。

第九条 人口计算、立户和分家析产的规定。

(一)每户人口计算以在册人口为准,人口和立户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24时止。截止日期后,如果在安置用地分户审批批准前已故或因故迁出户口的,该人员即不能再审批用地指标。

(二)年满20周岁的男儿可单独立户。有子有女户,若儿子未达到立户年龄,但其有女儿已满20周岁且未外嫁的,允许已满20周岁且未外嫁的一个女儿立户。

(三)如有二个以上(含二个)儿子的,兄弟间需签订和父母联建的确认书并亲笔签名盖章,交付存档备案。

(四)如只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儿子,土地证无论是父母还是儿子的,都应先留足父母户型后报批。

(五)如果有未到立户条件的儿子,该儿子应与父母合并报批安置。

(六)纯女儿户每户只允许一个符合立户条件的女儿单独立户。

(七)旧房面积应扣除父母户型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成员平均分摊,离婚户的旧房分摊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分家立户时既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又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的情况下,分家立户中父母不留或少留房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不分或少分房屋,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多分房屋的,按本条第(七)款分配后安置。

(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包括女儿、兄弟姐妹等亲属)或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分家约、赠送约、遗嘱、买卖等材料均不作为旧房分家析产依据,旧房归原主合并计算。

第十条 确定本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宅基地分配基数为30平方米,也可选择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确定分配基数,但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十一条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确定分配基数,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下列农户可增计一人分配。

(一)年满20周岁符合立户条件未婚人员。

(二)至截止日有多个子女年满20周岁未婚的家庭,年满20周岁未婚的儿子均可增计一人。

(三)夫妻双方(父母)均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有村民待遇的成员,育有一个子女的且子女未达到立户条件的家庭。

(四)夫妻双方均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有村民待遇的成员,均达到结婚年龄已婚但未生育。

第十三条 离婚户、五保户等人员的安置办法。

(一)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的,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按离婚前的户型合并报批;离婚后再婚的一方按再婚后户型报批。但再婚者女方带来的子女不列入建设用地审批对象。

(二)外嫁女儿的安置办法(原则上应到男方落实安置用地)。如户口(从未迁出)在本村的,经本人申请、本村同意、国土部门核实在男方未享受安置的,可计算安置人口,审批面积30平方米,但其子女不计算安置人口,不予安置用地。如户口已迁出的不得安置,虽有旧房且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其旧房面积也必须划入父母、兄弟户内计算报批;户口迁出后又迁回本村的,不得享受安置用地指标。

(三)离婚后又外嫁虽户口仍在本村的,也不得享受安置用地指标。

(四)有关领养人员问题的处理:符合有关计生政策,户口在本村,并经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的人员可计算人口。

(五)经核实在册人口走失三年以上的。如有合法房屋且有继承人的,由继承人继承后安置;无继承人的原房屋土地使用权收归村集体所有;无合法房屋的不予安置。

(六)五保户不单独报批,由村负责安排居住,旧房无偿收归村集体。

(七)夫妻一方为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经核实未享受房改的(含已享受人才购房补助但已退还的),可计算安置人口,审批面积30平方米。

(八)父母双方均为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而子女(或儿媳)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旧房面积需留足子女户型后,仍有多余的,可由父母享受安置面积。

第十四条 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户控面积,中标户多余面积由村集体回购。

第十五条 农户取得宅基地分配权后,由农户自愿选择本村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确定宅基地的安置方式并提出申请,经村更新改造办公室审查确认,由村级组织与农户签订宅基地安置协议,编制宅基地分配方案并公示,报镇街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采用货币、调剂等方式退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拥有合法宅基地。

第十七条 旧房处置。

(一)建房户申请安置用地前,应与村委会签定回收旧房协议书,并将房产证、土地证交村级组织,安置用地落实后,将两证交有关部门予以注销。

(二)申请建房户必须如实申报自己原有房屋,不得隐瞒或欺骗

(三)协议拆除或腾空时间到达之日起,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

(四)过渡房由各建房户自行解决,不得违规搭建临时性用房。

(五)参加更新改造的所有农户,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后,方可报批安置建设地块。

第十八条 农村更新改造中的有关费用收取标准。

(一)凑间面积:低层联立住宅凑间部分,村级集体组织成员的收16000元/平方米,非村级集体组织成员收取18000元/平方米。

(二)调剂后仍不足壹间的,剩余部分一律由村集体折价收回,收回价格:6000元/平方米。

第十九条 安置方式。

(一)宅基地安置:

1.采用有偿选位或抽签方式进行宅基地选址定位,基础设施费按3000元/平方米缴纳。建房保证金每间10000元,选位细则另行制定。

2.需要联建的建房户,必须在选位前到更新造办公室登记,不准随意改动。

3.新建房户经批准后必须交清所有费用及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后,再定点放样。

4.更新改造必须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外立面、统一定点放样。地基高度、层高、朝向、阳台、间距、立面等如与规划图纸不符必须拆除重建,损失由建房户自负并没收押金。

5.农户建房须按规划设计实施,相邻户在建房前应充分协调,不得相互阻扰。

6.定点放样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房,在壹年内建成使用,否则由村集体没收建房押金,一切责任由建房户负责。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接受该户的建房申请:

1.有拖欠集体应收款的。

2.旧房产权不明或有纠纷的。

3.旧房的土地使用权不同意上交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又不同意书面说明自愿旧房上交更新改造办公室的。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更新改造中收取的各项费用归集体所有,优先用于农村更新改造中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账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辱骂、殴打更新改造办公室或相关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更新改造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工作不称职、不尽心的工作人员,村两委可以随时撤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村两委及本自然村村民代表、更新改造办公室成员讨论通过,报后宅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生效。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情况,按有关文件精神,由村两委及本自然村村民代表、更新改造办公室成员讨论决定通过,以公告形式发布,如涉及细则修改的相关规定向上级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寺前村上陈自然村及更新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更新改造办公室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朱为民

副组长:朱耀龙、朱赵云、朱子祥

成  员:吕龙星、朱云芳、朱国强、楼章君、朱潮法

朱部良、朱新建、朱成土、朱振飞、朱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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