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义乌市关于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义乌市人民政府网站(//www.yw.gov.cn/)查看。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宾王路366号909办公室 义乌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416975141@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17:00。
联系人:姜先生 联系电话:0579-85545329
附件:《义乌市关于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2日
义乌市关于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义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主要分为杂树、果树、大棚、电线杆、围墙等类别,按12000元/亩标准统包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按时清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如被征地单位认为统包补偿标准低于实际应补偿数额的,也可按实清点进行支付,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三、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上的青苗补偿按4000元/亩标准包干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五、其他
本补偿标准未涉及或者难以参照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按实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六、政策执行
2020 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义乌市征用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义政〔2003〕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义乌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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