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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zy  2018-10-26 08:58

[摘要] 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根据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根据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居民户籍满3周年,家庭其他成员迁入市区城镇户籍并共同居住时间满2周年;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0周岁,申请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满3周年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①年龄满30周岁的单身者;②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且一户总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

4.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全日制学历毕业未满7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全日制学历毕业未满10周年;

3.在市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

4.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放宽至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含); 

5.本人在市区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父母或配偶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含))。

(三)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市区居住证且实际居住;

2.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满3周年;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或户籍在市本级乡村地区的,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年限满2周年;

3.在市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4.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金华市区工作的配偶)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从事公益类特殊工种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含);

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住房或3人以下(含3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

第二条 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核定

市区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面积部分);

(二)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面积;

(三)待入住的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四)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面积;

(五)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六)在市本级范围内已批建集体宅基地的房产面积;

(七)新就业无房职工受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资助的住房面积;

(八)商业地产及其他房产面积。

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D级危房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对象拥有一辆12万元(含) (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含)以上汽车的; 

(二)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认缴出资额超30万元(含)的;

(三)申请对象公积金人均月缴纳额(含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超900元(含)的;

(四)申请时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上述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区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申请与审核

金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资格确认及日常管理。金华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负责市区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承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核查:

1.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市区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4.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记录(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零收入对象须提供无劳动能力证明材料);

5.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6.享受优抚待遇的相关证明;

7.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含宅基地批建)状况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

(二)受理程序

市住保中心负责受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市住保中心收到申请人材料后,负责核对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向申请人开具《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单》,受理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随档案流转。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市住保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市核对中心。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市核对中心统一负责市区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家庭可支配收入通过社保和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校学生除外)无社保、公积金以及零收入对象,除能出具无劳动能力证明外,按当地工资标准进行推算。市核对中心接收市住保中心移交的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其他相关部门从接收市核对中心核对申请到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对报告一并移交市住保中心。

核对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刻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

(四)复审确认

市住保中心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市住保中心确认保障资格,向申请对象邮寄《金华市区住房保障确认通知书》。

(五)异议复核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对象,可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复核。新提交的复核材料由市住保中心统一收取,市住保中心、市核对中心负责复核。

(六)轮候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保中心。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市住保中心在发放租赁补贴、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一个月内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条 保障家庭分类条件

申请对象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分类,实施分类保障。

(一)一类保障家庭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定为一类保障家庭:

1.保障家庭中有优抚对象;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保障家庭有成员获得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荣誉;

4.保障家庭有成员是生活保障对象;

5.保障家庭有成员是三级以上(含)残疾或多重残疾;

6.保障家庭有高额医疗费支出;

7.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

上述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如有车辆,按二类保障家庭保障。

(二)二类保障家庭条件

保障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家庭中有成员从事公益类特殊工种或已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含)。

(三)三类保障家庭条件

保障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主要包括批量安置、零星安置等方式。

(一)批量安置:当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推出时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执行。

(二)零星安置:零星房源推出时,按以下顺序进行配租:优抚(优先)对象、一类保障家庭、二类保障家庭、三类保障家庭,同类保障家庭中按申请受理的时间顺序排序。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市住保中心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公益类单位,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提出整体租赁需求,经批准后可实行整体出租,租金适当优惠。

(五)承租原直管公房的拆迁户,如拆迁户本人及配偶的家庭私有房屋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适当优惠。

(六)单独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以货币补贴方式保障。

第七条 租金与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和租赁补贴分离制度。

(一)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实行定期调整,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以核定的保障面积乘以对应的补贴标准确定。

保障面积标准:1人保障40平方米,2人保障50平方米,3人保障60平方米,4人及以上保障80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受资助面积。

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如下:一类保障家庭标准,按保障面积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按保障面积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9元/平方米;三类保障家庭标准,按保障面积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按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执行。

保障对象未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自行租赁市场房源或其它住房的,享受租赁补贴按上述标准上浮20%。

(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当与市住保中心签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保障对象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住保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后,租金可酌情减免。

第八条 租赁与运营管理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运营管理。所需运营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市住保中心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管理费。受委托运营机构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二)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签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3年,租赁保证金按3个月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三)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的费用。

(四)受委托运营机构,须开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专用帐户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保证金专用帐户,市住保中心对专用帐户实行动态监管。

(五)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推行市场化,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市住保中心会同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  动态管理

(一)动态核查主要包括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和保障机构年度核查等方式。

动态核查主要是对在保对象房产、车辆、工商注册、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继续保障、调整保障人口、调整保障面积、取消保障等决定。

1.保障对象主动申报

保障期内,当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保障对象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市住保中心申报。

(1)保障对象取得市区房屋产权或批建宅基地的;

(2)保障对象有成员户籍迁出本市区的;

(3)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4)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

(5)保障对象购买车辆、工商注册出资(认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等超过规定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6)保障对象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2.保障机构年度核查

市住保中心每年3-5月份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名单提供给市核对中心,市核对中心负责核对保障对象的房屋产权、车辆、工商、社保、公积金等家庭财产变更情况并出具核对报告,市住保中心依据核对报告进行年度资格核查。

(二)根据在保对象动态核查结果,按以下方式分类执行:

1.经核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按原分类标准执行。

2.经核查保障对象拥有房屋产权、购买车辆、工商注册出资(认缴)、住房公积金调整,且超出规定标准的,所有权人是申请人的成年子女,调减保障人员和保障面积;所有权人是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取消保障。

3.保障对象有成员户籍迁出本市区的,调减保障人口和保障面积;保障家庭成员户籍全部迁出本市区的,取消保障。

4.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依据变化情况调整保障人口和保障面积。

5.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调减保障人口和保障面积。

6.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停保障,恢复就业后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

7.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三)保障期届满需要继续保障的对象,应当在保障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住保中心重新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市、区核对中心负责申请继续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住保中心依据核对报告对申请继续保障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保障,并重新签订合同。未按规定重新提出保障申请或提出申请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

第十条  附则

(一)承租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保对象,2017年实际支出(租金与租赁补贴的差额)已上调的,2018年原则上不上调,因家庭类别发生变化的除外。

(二)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如涉及市本级范围内已批建集体宅基地的房产面积,按户口本所有人员平均分摊进行核定。

(三)相关名词解释

1.本实施细则中的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是指落户于市区主城区及婺城区、金东区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口径,并同步调整。

2.本实施细则中的市本级范围是指婺城区、金东区。

3.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受资助面积=(资助人员现有住房面积满足自身人均40平方米后的剩余面积)/被资助人员数,若父母离异,资助人员以与申请对象具有抚养关系的一方为准。

4.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社区就业援助员,交通协管员,行政执法、治安联防、消防聘用人员等。

5.优抚对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明确的优抚对象。

6.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明确的家庭。

7.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人物是指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等文件规定,获得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青年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8.高额医疗费支出是指申请保障前12个月,自费医疗部分超出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

(四)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金市建房〔2016〕19号)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充通知》(金市建房〔2017〕12号)同时废止。市区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发现的违规违约情形,按原有规定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18-10-25 14:35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北街801号市府大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卓玲收,邮编:321000。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97780755@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

联系人:陈卓玲            联系电话:82391631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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