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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布!

东阳发布  作者:zy   2018-09-19 17:10

[摘要] 近日,《东阳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通过并公布了。该管理办法对大家关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如何管理和退出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快跟着嗖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东阳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通过并公布了。该管理办法对大家关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如何管理和退出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快跟着嗖嗖一起来看看吧~~~

一、总则

(一)为完善本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l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配租、租赁补贴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四)市建设局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定工作。

市发改(物价)、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规划、审计、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二、资金筹集与使用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2.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3.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余额;

4.土地出让净中安排的保障资金;

5.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6.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三、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2.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及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3.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4.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5.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八)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市发改局(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用地所在镇(乡)、街道负责征收补偿相关工作。

(九)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十)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当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四、申请和审核

 

(十三)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市稳定就业的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内的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低于45平方米;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4)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申请家庭成员如曾有转让住房(包括出售、赠与、分家析产等)行为已满2年;

(5)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6)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房改、集资建房、借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等情况。

2.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内的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低于45平方米;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申请家庭成员如曾有转让住房(包括出售、赠与、分家析产等)行为已满2年;

(5)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6)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房改、集资建房、借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等情况。

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内的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毕业未满7年;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5)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或进行自主创业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6)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且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7)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申请家庭成员如曾有转让住房(包括出售、赠与、分家析产等)行为已满2年;

(8)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9)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房改、集资建房、借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等情况;

(10)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仅指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

4.在城市稳定就业的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证》连续满六年;

(2)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一年以上,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两年及以上的完税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也未租住公房;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保障对象的配偶未取得本市《浙江省居住证》的及未在本市就学的子女不计入保障人数。

5.当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已实现“应保尽保”,且所有轮候家庭已完成实物配租,还有空置房源的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下列情况以整体配租等形式实施分类保障:

(1)政府应急周转、救灾临时安置;

(2)公益类单位(环卫、公交、医疗等)因实际情况需要临时安置员工;

(3)扶贫搬迁临时安置。

(十四)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均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满法定婚姻年龄子女及需要监护的直系亲属。已满法定婚姻年龄的单身人员,可以单独申请。

(十五)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体现标准如下: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在市区除自住的一套住房外,再无其他住房,且用于自住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72平方米,则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十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向其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为个体户的向其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户籍、收入、不动产、车辆、就业、社保、公积金缴交等相关材料。

(十七)社区(村)或用人单位公示15个工作日后报送街道。由街道移送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财产核定。

街道根据核定结果,结合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移送至市房地产管理处审核。

房地产管理处对街道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通过审核名单在东阳日报、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或租赁补贴发放环节。

 

五、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十八)实物配租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劳动模范、军转干部。

当准租对象户数多于房源数时,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承租人及轮候次序,抽中房号的准租对象以此房号办理入住手续,未抽中房号的准租对象,以签号作为轮候期选房次序号。当准租对象户数少于或等于房源数时,以公开抽签方式直接确定承租房号。市房管处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轮候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未中号的准租对象列入轮候,轮候期为1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市房地产管理处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二十)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入围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配租抽签的;

2 .参加配租抽签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3 .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4 .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二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政策对特殊人群有减免租金的规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无私有房产的按每人15平方米进行保障,家庭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保障家庭拥有私有房产但少于准入规定住房条件的,扣除原有住房面积后再计算保障面积。

(二十三)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选择享受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在实物配租轮候期内可享受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不同类型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发放。

六、管理和退出

(二十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二十五)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二十六)保障对象因人口、收入、住房、财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保障对象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如实向市房地产管理处申报;因出差、生病等原因暂不能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做到事前申报。

(二十七)保障对象因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承租资格条件但符合其他层次保障条件的,经审批后,按相应的保障政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及时注销原承租资格。

(二十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保障。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除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保障期限。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和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处批准,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租金按市场价格收取。

(二十九)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三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三十一)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保障: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因人口、收入、住房、财产、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继续保障申请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在一个保障周期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居住公共租赁住房,且未在事前和事后说明原因的;

7.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8.未经批准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的;

9.采用虚报、隐瞒和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和租赁补贴的;

10.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11.其他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政策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情形之一的。

(三十二)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七、法律责任

(三十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采用虚报、隐瞒和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取消其申请资格。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对承租后被发现出借、转租、闲置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即解除租赁合同,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且以上不良行为均将在信用体系中载入。

(三十四)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虚假证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附则

(三十六)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各镇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七)相关名词解释

1.本办法中的市区,是指吴宁街道、江北街道,白云街道的行政区域,根据行政区域的划分同步调整。

2.本办法中的本市范围是指东阳市行政区域。

3.本办法中“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

4.优抚对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明确的优抚对象。

5.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人物是指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等文件规定,获得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青年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三十八)本办法自2018年9月18日起施行。《东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东政办发〔2009〕236号)、《关于印发<东阳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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