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自2016年11月10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自2016年11月10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60%;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实施范围为购买所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的普通自住住房。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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