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幕,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2月25日下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幕,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浙江省义乌市、德清县等33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拟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的比例。
允许存量农村集体性经营建设用地入市
据了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
根据草案,在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
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将提高被征地农民比例
此外,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保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试点行政区域将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的比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通过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完善征地程序等方式,加强群众对征地过程的监督。
草案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义乌已将相关内容安排进今年重点工作
据记者了解,早在1月中旬,义乌国土资源局召开的全体中层干部会议上,与此次政策调整相关的内容就已经被安排进2015年国土资源领域的七项重点工作之中。比如科学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比如继续全力推进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完善置换权益交易配套机制,实现“活流量”;比如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探索开展房地一体登记发证试点,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赋予农民完整的不动产权利等等。
义乌国土部门表示,今年将以开展新型城镇化改革试点为契机,积极向上争取列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单位,重点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开展探索,以新制度供给获取改革红利。
可以预见,这一对国内房地产和土地市场可能产生深远影响的制度,将在金华大市的体内长出先行先试的株嫩芽,对于这一改革的新动态,本报将长期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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