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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金华人大网  2015-01-23 09:57

[摘要]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金华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近日对外发布,并于2月1日起施行。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金华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近日对外发布,并于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1995年我市曾出台《金华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据市地名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在率先把镇一级的地名规划纳入了编制区域范围,具有以下三大亮点。

一是理顺了地名命名程序。按照《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规定的地名类别,新《办法》根据不同地名管理服务的对象分别作了规定。其中,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由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工业区、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地名命名,在程序上与相关法律制度相衔接;专业设施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申请时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道路的命名,要求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在立项时使用地名规划名称或采取预命名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命名,并使用于审批和建设全过程,直至向民政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

二是突出了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新《办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新《办法》还规定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措施:对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进行严格控制;对不使用的地名,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名录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重建或者迁移后重新命名的,应当优先使用原地名。

三是强化了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规定。新《办法》对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实行审批,冠以城、花园、苑、园、公寓、庄等命名的,要符合相应的建筑规模或占地面积;二是要求建设单位申请发布有关广告,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门(楼)牌时,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出示地名批准文件;三是针对已建但未命名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命名的实际需要,明确了命名审批的申请主体;四是进一步规范了申请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审批程序。新《办法》规定,门(楼)牌号码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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